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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 实现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政府237号令)、《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嘉政发〔2007〕10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 均应遵守本办法。

用水户是指月均取水量9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建委是水平衡测试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受委托负责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考核市区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工业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并配合市城市节水办做好市区工业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考核工作。

教育、财政、卫生、旅游、质监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保障水平衡测试计划的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抄表收费系统的相关数据及资料,加强计费水表的统一管理和维护,更好地为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提供便利。

各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工业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实施,经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业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实施,业务上受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条  水平衡测试工作应严格执行《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一2008)、《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一93)。

第五条  用水户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凡月均取水量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每三年测试一次;月均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至900立方米(含)以上的,每五年测试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户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

(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10%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超月计划用水40%以上的;

(三)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或内部管网存在隐患的;

(四)因对外租赁房屋、设施, 产生转供水情况的。

第六条  用水户因即将搬迁、改造或分级水表无法安装到位等特殊原因,没有必要或条件不足不能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当地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节水评估:

(一)用水单位月平均实际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

(二)用水性质单一,且各类用水均有明确的用水定额可以参照;

(三)生产用水单位生产工艺用水简明、产品单一、水量稳定。

第七条 市城市节水办和市经信委按职责在每年三月底前确定市区年度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用水户。区城市节水主管和经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测试名单按职责以水平衡测试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用水户。

县(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信主管部门按职责在每年三月底前确定年度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

第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水平衡测试通知书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从以下两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