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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政发〔2007〕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含三峡库区移民,下同)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的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水库农村移民,经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省已明确对各县(市)区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扶持期内自然减少的人口和其他不再符合扶持政策的人口按年度予以核减,核减后的扶持资金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二)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农村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农村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必须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

  二、认真做好水库农村移民的核定登记工作

  (一)核定登记范围。

  具有南通市户籍的三峡水库农村移民,经省核定的我市境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鉴于外地自主迁入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是否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上级尚未明确规定,目前先做好登记工作。

  (二)核定办法。

  1.根据省统一制定的农村移民调查登记表进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搬迁时间、迁出地、迁入地、安置方式、所属水库名称等基本情况。

  2.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移民人口普查登记。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先由移民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户主签字,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村委会初审并签字盖章,在行政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3.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对移民身份、户籍进行审查。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要对各村上报的移民登记表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全乡镇各行政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确认后报县(市)区政府。

  4.县(市)区政府负责审核上报。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上报的移民登记名册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