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建文〔2010〕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
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 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 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
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 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
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 号)。设计单位应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明确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构造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将防火构造施工纳入节能 专项施工方案,加强易燃材料的现场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外墙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应充分考虑地震、风荷载、自重以及气候、环境对基层材料变形的影响,确保保温系统和饰面砖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采用膨 胀聚苯板和挤塑聚苯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宜粘贴饰面砖。其它外墙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的最大应用高度为:公共建筑不应大于24m,居住建筑层数不应超过八 层。
4、无机保温砂浆类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本构造应参照《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标准(JG158-2004)执行。
5、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增强和机械锚固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