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农质发〔2020〕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0日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质量兴农战略实施,加快建设质量强省,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对象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为主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以下统称为农业生产主体)。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主体,上一年度的农业生产营收占比须30%以上。

第三条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由农业生产主体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申请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的农业生产主体,应建有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先进生产技术和绿色防控技术,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产品追溯管理。

第五条 申请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的农业生产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有规范完整的种植、养殖等生产记录档案,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测、档案管理等。

(四)建有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追溯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五)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申请表》,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产主体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及上一年年检记录复印件。

(二)相关技术说明文件:

1.产品执行的生产技术标准、农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等相关标准清单及执行说明、模式图等;

2.提供近三年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或者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合格材料,每年度1份;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情况和质量安全追溯佐证材料。

(三)农业生产主体与农户合作方式以及利润分配机制;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者还应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说明农业营收占比。

(四)评价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主体根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