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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
温财采〔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验收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 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委托事项予以明确,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履行义务,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履约验收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可以依法开展履约验收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书面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验收组织机构)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书面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项目验收准备时间,经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合同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合同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本数),可以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合同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不含本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一)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的货物采购项目;

(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验收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存样品等约定的质量、数量、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设置验收指标及其标准。未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第十五条 验收方法分为一次性验收、分段验收和分期验收三种。对于涉及到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等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组织机构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大型或复杂、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验收组织机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邀请以上机构或人员的,应当在验收流程中明确。

第十七条 一般程序验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制定验收方案。验收组织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机构、验收小组组建、验收方式和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及标准等内容。

(二)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含本数)单数、熟悉项目需求和标的人员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本项目评审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

(三)组织验收。供应商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并协助验收组织机构开展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准备采购文件、封存样品,根据验收方案组织现场查验。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小组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需分段验收的履约环节在结束以前,供应商应当通知验收组织机构。验收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查验,未及时查验的,供应商可以顺延项目交付日期,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四)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书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行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等(验收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1)。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书签字确认,对自己的验收结论承当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有异议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分段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结论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供应商应对验收意见予以确认。

(五)验收结果公告。 采购人依据验收书和供应商其他履约情况,对验收项目作出整体评价和分类评价,形成验收结果,其中整体评价分为优秀、一般、合格共三个等次,分类评价分为质量、服务、按时交付情况等三个维度分为优秀、一般、合格共三个等次(验收结果公告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

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在评价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

(六)验收资料归档。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封存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从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八条 简易程序验收应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一)确定验收标准。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项目情况明确简易验收程序和标准。

(二)明确验收人员。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需组建3人验收小组。

(三)验收并出具结果。验收人员按照验收程序,逐项核对标准,在验收书上记录验收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分别进行确认。

(四)公告与存档。与一般程序验收一致。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通知验收组织机构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 履约验收产生的检验(监测)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采购人本单位的除外)费用应按照《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执行,验收小组其他成员、验收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一律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相应的采购资金。

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但合理比例的预付款除外:

(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三)合同履行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加的部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监督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履约验收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不依法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或者提请有关机关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履约验收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3日起实施。温州市财政局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温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温财采〔2016〕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履约验收结果公告

(参考模板)

一、采购人名称:

二、履约供应商名称:

三、采购项目名称

四、采购项目编号:

五、合同标号:

六、验收组织机构:

七、验收日期

八、验收结果:

验收人员名单:

九、验收评价:

整体评价:□优秀、□良好、□合格

分类评价:

质量:□优秀□一般□合格 服务:□优秀□一般□合格 按时交付情况:□优秀□一般□合格

十、其他事项:

十一、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