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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水务局关于新建居住建筑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水务局关于新建居住建筑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水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努力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2.13条款“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