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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滨政发〔2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滨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49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2023年7月31日前到期的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后评估。现将评估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到期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二、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3件。

  三、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四、拟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作出调整,或所涉领域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负责文件实施的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对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决定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布。文件到期未完成修改的,自动失效。

  附件:1.到期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到期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