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财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直各有关学校:
《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强化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维修改造项目高质量开展,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级及上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校园内校舍、场地、道路、围墙、消防、厕所、景观绿化、装饰、水、电、气及专用设施等维修改造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保安全、保运转、达标准”的原则,按项目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二)审核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组织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对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监督管理;
(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及资金支出预算;
(二)负责维修改造项目预(决)算初步审核;
(三)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四)督促项目建设学校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五)对年度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进行整体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学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根据校园总体规划、校舍现状及教育教学等需要,编制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二)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质量、安全负责;
(三)按节点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四)配合市教育局完成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五)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于每年10月向市教育局提交下年度维修改造项目需求,市教育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汇总编制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学校按照市教育局研究批准的维修改造项目计划,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学校通过徐州市预算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报送项目预算,市教育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提请项目预算评审,送审金额不得超过投资计划。投资金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学校自行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评审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其他具体规定和流程按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学校应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批复的预算核定金额。在项目建设各环节,不得拆分项目规避财政评审、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事先充分考虑项目涉及的范围和工程量;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控制成本;原则上不调整。对确需调增项目预算的,应由项目建设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项目预算,报市教育局及市财政局书面核定,调增幅度应控制在预算评审结果5%以内。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学校应在项目验收合格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竣工结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报送竣工结算: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
(二)无合同协议;
(三)结算超项目预算,未履行调整程序;
(四)结算虽未超项目预算,但超过中标金额10%;
(五)无竣工验收手续;
(六)资料不完整等其它情况影响项目评审工作开展。
结算送审价不得超项目投资计划。结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依据。
第四章 项目采购及招投标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