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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价服〔201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废止和失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规定调整门票价格

  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调价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

  二、认真做好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