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小池镇,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本省行政区域长江故道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时间和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汉江干流湖北段上起郧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之前依法实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与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经国务院或者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类型、渔具、品种和限额捕捞。
二、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禁捕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宣传、巡查和救护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长江、汉江湖北段禁捕实施工作。公安机关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