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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政发〔201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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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更好地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按照《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应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县(区)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工程。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要求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2007)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