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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 :

为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特制定《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目录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家、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各地在《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研究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

2.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区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四、住宅

1.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

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

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

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

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8.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等外商投资项目

六、电力、煤气、水供应

1.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项目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3.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七、石化化工

1. 感光材料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2. 联苯胺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3.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外商投资项目

4. 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5. 资源占用大、环境污染严重、采用落后工艺的无机盐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6.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八、有色金属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外商投资项目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外商投资项目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项目

九、采矿

1.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外商投资项目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外商投资项目

4. 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外商投资项目

5. 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外商投资项目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外商投资项目

7. 天青石开采外商投资项目

8.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十、黄金

1.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原料自供能力50%

2.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配套采矿系统

3.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

4.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矿石20万吨

5.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

6.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

十一、医药

1. 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2.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3.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4. 血液制品的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十二、机械

1. 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项目

2.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外商投资项目

3.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外商投资项目

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十三、轻工

1. 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新建、扩建造纸项目(特种纸除外)

2.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十四、纺织

1. 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新建、扩建印染项目。

2.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3. 粘胶纤维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十五、服务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商投资项目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外商投资项目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外商投资项目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外商投资项目

8.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外商投资项目

9. 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10.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外商投资项目

1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12.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外商投资项目

13.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项目

14.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外商投资项目

15.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商投资项目

16.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项目

17.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外商投资项目

18. 保险经纪公司外商投资项目

19.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20. 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项目

21.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外商投资项目

22. 法律咨询外商投资项目

23.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项目

24.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外商投资项目

25.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26.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外商投资项目

27.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外商投资项目

28.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外商投资项目

29.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外商投资项目

30.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31.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外商投资项目

32.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项目

十六、其他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7.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项目

8. 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外商投资项目

附件2

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林业

1.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2.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3.松脂初加工项目

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

5.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二、煤炭

1.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单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

2.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2015年前)

3.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4.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

3. 单机容量 10万千瓦级及以下凝汽抽汽式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和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背压式燃煤热电联产机组

4.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5.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和发电机组

6.未达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四、石化化工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8.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9.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0.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1.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12.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13.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五、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六、钢铁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 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项目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2&times;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times;1.25万千伏安);2&times;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采用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的项目;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项目

七、有色金属

1.新建、扩建钨、锡、锑开采、冶炼项目(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

2.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

3.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4.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5、新建10万吨/年以下再生铝项目

6.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

7.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8.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

9.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12.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外商投资项目

13.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外商投资项目

14.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外商投资项目

15.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外商投资项目

八、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 100 吨以下,原料自供能力不足 50%的独立氰化项目

2.日处理矿石 200 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 100 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年处理矿石 20 万吨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5.日处理岩金矿石 100 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年处理砂金矿砂 30 万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九、建材

1.5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

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7.粘土实心砖、空心砖生产线

8.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1.新建或改扩建总规模低于4万吨/年岩棉项目以及单线生产规模低于2万吨/年岩棉项目和 8000 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

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

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le;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le;30千米

十、医药

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

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8.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外商投资项目

9.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外商投资项目

10.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外商投资项目

十一、机械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