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鄂发改规〔2015〕1号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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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规划与计划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主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规划引导,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二)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三)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界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进度。
(四)坚持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及管理、考核机制。
(五)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对象,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及上游县(市、区)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坡耕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
其他县(市、区)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还草国家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应加强工作过程控制,建立台账,实行销号制管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按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林业、农业(畜牧)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政策宣传、计划与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培训及指导、检查验收、效益监测、档案管理,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监测考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退耕地的认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政策宣传,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还草书面申请,经审核登记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畜牧)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进行退耕地核实认定。
第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部门,将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的坡耕地,落实到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图上,做好与绿满荆楚行动计划的衔接,编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相关部门,并抄报市州相关部门。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县级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省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并于每年年初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当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计划任务。国家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提出落实到县的计划任务分解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条 县级林业、农业(畜牧)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分别编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分别报市(州)林业、农业(畜牧)部门备案。年度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将工程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级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草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管护责任等。
土地流转后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需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流转受让方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与保存率、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协议,再由乡级人民政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流转受让方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未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的,不得兑现国家政策补助。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由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还草者的意见,超过国家种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农户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实行自行采购的,财政予以适当奖补。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造林种草时应当使用适合本地的良种。种苗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具备种苗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部门在退耕还林的第一、三、五年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在退耕还草的第一、三年组织开展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省林业厅在退耕还林的第二、四年组织开展省级复查,省农业厅在退耕还草的第二年组织开展省级复查;并会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