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物价局 省文化厅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省文化厅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7〕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文化局、体育局:

为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体育局

 

               2017年12月26日

  

江苏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第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差异,其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含PPP等方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并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户外无人值守的舞台、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健身步道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实行免费服务。

鼓励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其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管理(经营)单位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调整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议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调整后对社会的影响评价等;

(三)相关成本测算资料;

(四)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