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农渔发〔202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当前,我省沿海各类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组织分散、规模不一、协助管理工作职责不清、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为促进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相关责任有效落实,全面提升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现就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管理组织类别化、组织运行规范化、工作人员专职化、管理设备信息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经费保障制度化的建设目标,优化构建规模合理、责任清晰、运行有序、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推动渔船安全生产、渔业资源养护等渔业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渔区平安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考虑辖区渔船分布、作业特点、交通环境等因素,引导相邻地理区域、同一渔港进出、相近作业渔场的渔船进入同一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合理优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模。
(二)责任清晰,运行有序。根据辖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等实际需要,明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协助管理工作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指导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建立内部运行和落实协助责任的制度规范,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三)规范管理,全面保障。厘清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渔业主管部门等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管理关系,强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规范管理。开展规范化建设成效评价,确保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有效运行。
三、建设标准
各地按照以下标准鼓励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
(一)管理组织类别化。按纳管渔船规模分为三类,纳管渔船100艘以上为一类组织、50-99艘为二类组织、20-49艘为三类组织。渔船数量少的县(市、区),可跨乡镇(街道)合并设立基层渔船管理组织。
(二)组织运行规范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制订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信息统计、安全台账管理,及渔船编组生产、动态点验、船员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制度。引导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法人化,促进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工作人员专职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的渔船管理经验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根据组织规模而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一类组织不少于6名,二类组织不少于5名,三类组织不少于4名。专职工作人员(除特聘渔业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意识。
(四)管理设备信息化。应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卫星电话或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对基层渔船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