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5〕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职业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体系,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将《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推广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切实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实现自我保护的能力,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工作氛围。
二、理顺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调整理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相关部门的职业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工作的长效协调监督管理机制,合力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负责依法代表劳动者督促检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做好职责交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工作。有关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优化力量配置,切实增强监管能力。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后,各地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构,加强监管工作力量。乡镇(街道)安监站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开发区(度假区、园区)要履行辖区主体责任,落实监管人员,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履职到位。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确定,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需要。要配足配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量。
(三)密切协调配合,完善监管工作机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协作机制,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议事日程,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牵头抓总,积极谋划,加强协调,主动作为,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联合行动、职业病危害事故预警预测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机制。安监、卫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职责,依法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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