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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8〕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对《淄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县级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县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市考核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的区县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县级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各区县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区县辖区内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