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防办拟订的《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
(市人防办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保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坚持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的防空警报系统。
二、人民防空警报建设
(一)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市人民防空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并预留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三)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年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计划指标,向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下达《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通知书》,明确其义务与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设点单位或个人共同进行验收。
(四)单位和个人自建的防空警报设施,应当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警报设施应纳入本区域人民防空警报管理体系。
(五)人民防空警报设备采购必须符合全市集中统一控制和便于平时维护管理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管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损坏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市或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七)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保障计划,制订传递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确保优先传递、发放。
(八)电信等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线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无线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
(一)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