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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相关要求的通知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相关要求的通知
连价服〔2018〕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部门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发改法规发〔2023〕265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住建(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关于实施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连价服〔2017〕94号)文件精神,现就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 “一价清”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价”,公示的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备案均价,公示的“一房一价”价格不得高于在价格部门备案的标准,单套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商品房经营者公示的“一房一价”价格。如给予购房者销售折扣,必须以公示的“一房一价”价格为基础。

二、认真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除房款外,商品房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房屋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其代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