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行为的通知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行为的通知
徐市监通〔2021〕172号

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执法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明码标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价工〔2011〕164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徐价工〔2011〕165号)、《关于印发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占用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徐价工〔2012〕164号)、《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徐价工〔2018〕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徐发改收费发〔2019〕403号)、《关于公共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通知》(徐停车整治办〔2021〕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进行监管。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应标明: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车型区域类别、收费单位名称、定价类型、停车场名称、地址、泊位数、车型类别、规格、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号、收费时间分段计价说明。免费情况包括短时免费标准、免收停车费用范围。监制单位、监督举报电话:12315、12319。停车场名称、停车场地审批认定的责任管理单位举报电话。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式样见附件)。

四、各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交费处等醒目位置设立固定标价公示牌。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利用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七、利用桥梁空间、闲置公共场地、城市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空闲场地设立的停车场,对停放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徐州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2. 徐州市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3. 徐州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徐州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产权单位:

实际经营单位(者):           联系方式:        责任人:

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执行xxx区收费标准。

泊位数:                             残疾人专用车位数: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免费情况

蓝牌照

(含黑牌)

机动车

1、停放时间在2小时(4小时、8小时)内(含2小时、4小时、8小时),每辆每次收费x元,不足2小时(含2小时、4小时、8小时)按2小时(含2小时、4小时、8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超过2小时(4小时、8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x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xx元。(主城区不公示)

3、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主城区不公示)

1、停车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

2、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黄牌照

机动车

1、停放时间在2小时(4小时、8小时)内(含2小时、4小时、8小时),每辆每次收费x元,不足2小时(含2小时、4小时、8小时)按2小时(含2小时、4小时、8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超过2小时(4小时、8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x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xx元。(主城区不公示)

3、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主城区不公示)

残疾人机动车和绿牌

机动车

1、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2、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收费依据

徐价工〔2011〕164号、165号、苏价规〔2016〕24号、徐价工〔2018〕58号、徐发改收费发〔2019〕403号、徐停车整治办〔2021〕19号

监督电话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城市管理举报电话:12319


附件2

徐州市市场调节价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产权单位:

实际经营单位(者):           联系方式:        责任人:

价格形式:市场调节价格  (参照执行xx区收费标准,也可以不标示)

泊位数:                            残疾人专用车位数: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免费情况

蓝牌照

(含黑牌、绿牌、残疾人牌照)

机动车

(如执行优惠价格,则不再标示含绿牌、残疾人车)

1、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每次收费x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超过2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x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xx元。

3、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仅限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免费。

黄牌照机动车

1、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每次收费x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超过2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x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xx元。

3、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残疾人机动车

和绿牌机动车

(如执行可启用该栏)

1、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2、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收费依据

徐价工〔2011〕164号、165号、苏价规〔2016〕24号、徐价工〔2018〕58号、徐发改收费发〔2019〕403号、徐停车整治办〔2021〕19号

监督电话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城市管理举报电话:12319


附件3

徐州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停车泊位名称:

停车泊位地址:

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执行xxx区收费标准。

泊位数:                            残疾人专用车位数: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免费情况

蓝牌照

(含黑牌)

机动车

1、核心区(一类区域)白天停放时间在1小时内(含1小时),每辆每次收费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连续停放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当日连续停放最高收费50元,次日重新计费。

2、中心区(二类区域)白天停放时间在1小时内(含1小时),每辆每次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连续停放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当日连续停放最高收费40元,次日重新计费。

3、主城区(三类区域)停放时间在8小时内(含8小时),每辆每次收费6元,不足8小时按8小时计算。

1、停车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

2、18:30至次日8:00停车免收停车费。(老旧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

3、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黄牌照

机动车

黄牌机动车按蓝色牌照机动车加倍计费。

残疾人机动车和绿牌

机动车

1、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2、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收费依据

徐价工〔2011〕164号、165号、徐价工〔2012〕164号、苏价规〔2016〕24号、徐价工〔2018〕58号、徐发改收费发〔2019〕403号、徐停车整治办〔2021〕19号

监督电话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城市管理举报电话:12319

备注:1、停车场公示牌1.5米*0.8米,道路泊位停车公示牌1.5米*1.0米。

2、政府定价、指导价使用蓝底白字公示牌,市场调节价使用黄底黑字公示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绿底白字公示牌。


来源: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