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徐州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产权单位:
实际经营单位(者): 联系方式: 责任人:
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执行xxx区收费标准。
泊位数: 残疾人专用车位数:
车辆类型 |
收费标准 |
免费情况 |
蓝牌照 (含黑牌) 机动车 |
1、停放时间在2小时(4小时、8小时)内(含2小时、4小时、8小时),每辆每次收费x元,不足2小时(含2小时、4小时、8小时)按2小时(含2小时、4小时、8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超过2小时(4小时、8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x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xx元。(主城区不公示) 3、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主城区不公示) |
1、停车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 2、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
黄牌照 机动车 |
1、停放时间在2小时(4小时、8小时)内(含2小时、4小时、8小时),每辆每次收费x元,不足2小时(含2小时、4小时、8小时)按2小时(含2小时、4小时、8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超过2小时(4小时、8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x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xx元。(主城区不公示) 3、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主城区不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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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车和绿牌 机动车 |
1、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2、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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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徐价工〔2011〕164号、165号、苏价规〔2016〕24号、徐价工〔2018〕58号、徐发改收费发〔2019〕403号、徐停车整治办〔20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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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城市管理举报电话:12319 |
附件2
徐州市市场调节价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产权单位:
实际经营单位(者): 联系方式: 责任人:
价格形式:市场调节价格 (参照执行xx区收费标准,也可以不标示)
泊位数: 残疾人专用车位数:
车辆类型 |
收费标准 |
免费情况 |
蓝牌照 (含黑牌、绿牌、残疾人牌照) 机动车 (如执行优惠价格,则不再标示含绿牌、残疾人车) |
1、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每次收费x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超过2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x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xx元。 3、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
仅限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免费。 |
黄牌照机动车 |
1、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每次收费x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连续停放超过2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x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xx元。 3、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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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车 和绿牌机动车 (如执行可启用该栏) |
1、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2、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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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徐价工〔2011〕164号、165号、苏价规〔2016〕24号、徐价工〔2018〕58号、徐发改收费发〔2019〕403号、徐停车整治办〔20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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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城市管理举报电话:12319 |
附件3
徐州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停车泊位名称:
停车泊位地址:
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执行xxx区收费标准。
泊位数: 残疾人专用车位数:
车辆类型 |
收费标准 |
免费情况 |
蓝牌照 (含黑牌) 机动车 |
1、核心区(一类区域)白天停放时间在1小时内(含1小时),每辆每次收费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连续停放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当日连续停放最高收费50元,次日重新计费。 2、中心区(二类区域)白天停放时间在1小时内(含1小时),每辆每次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连续停放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当日连续停放最高收费40元,次日重新计费。 3、主城区(三类区域)停放时间在8小时内(含8小时),每辆每次收费6元,不足8小时按8小时计算。 |
1、停车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 2、18:30至次日8:00停车免收停车费。(老旧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 3、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
黄牌照 机动车 |
黄牌机动车按蓝色牌照机动车加倍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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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车和绿牌 机动车 |
1、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2、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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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徐价工〔2011〕164号、165号、徐价工〔2012〕164号、苏价规〔2016〕24号、徐价工〔2018〕58号、徐发改收费发〔2019〕403号、徐停车整治办〔20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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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城市管理举报电话:12319 |
备注:1、停车场公示牌1.5米*0.8米,道路泊位停车公示牌1.5米*1.0米。
2、政府定价、指导价使用蓝底白字公示牌,市场调节价使用黄底黑字公示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绿底白字公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