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09月27日 吉地税所字〔2001〕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不具备查实征收方式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中介机构,均可按本通知执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