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12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印花税缴纳和征收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其
施行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因纳税人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难以适用“三自贴花”和汇总缴纳的申报方式情况下,采用核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进行
印花税征收缴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相应的应税凭证类型按照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应纳
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的。
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原因,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
印花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采用
核定征收,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实行
核定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是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对于已核定的应税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
印花税相关规定采取“三自”贴花或汇总缴纳
印花税。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件1)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
印花税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七条 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缴纳
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印花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