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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建发〔2016〕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湖州实际,我们联合制订了《湖州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州  市  水  利  局

                      2016年5月30日


湖州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湖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三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湖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执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直接通过市财政结算账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执收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83项“资源保护及补偿费等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0483款“资源保护及补偿等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四条  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近3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由市节水办按年度下达计划用水量。

第五条  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核定:

(一)以环评或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等因素为参照,并经建设、发改、经信、水利、环保等部门核定后的用水量为基数。

(二)基建用水户按照建设周期、建设面积和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

(三)经核定的计划用水量每五年调整一次。如用水户在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计划用水量。

(四)新用户凭核定的计划用水量才能至公共供水企业开户。

第六条  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以公共供水企业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依据。

用水户应当协助供水企业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户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不间断用水乘以工作时间计算。

第七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