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鄂人事岗〔200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办法》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表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是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对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双肩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原则上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为发挥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领军作用,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岗位)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经核准,可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对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批准后,也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对聘任在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岗位且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三、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直管市、县级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市州所属小学、幼儿园可具有主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三)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医疗、科研、创作、编辑、采访、演出、设计、制作等具体专业技术任务;
(四)在岗人员完成了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四、核准程序及权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核准制度,其核准程序及权限按照《试行意见》第32、33条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兼任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其任职条件和人员确定,按《试行意见》和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五、岗位管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其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位系列,按管理岗位管理,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好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对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管理岗位和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工作标准,并在岗位说明书上作出具体规定。
(二)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根据有关等级的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并按照所聘任的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其工资。
(三)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对其承担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取消其两类岗位任职资格,并根据其工作情况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岗位。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对两类岗位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的管理,从严审批,从严设置。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办法
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