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2005-04-27
为了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委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具体实施工作。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当填写
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并提交给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指标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
五、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准前,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预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
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定金合同备案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定金合同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经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可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七、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即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八、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九、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定金合同备案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购房人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或定金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十、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定金合同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十一、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