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淮政发〔201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修改。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责任部门应当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修改。
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根据《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除淮阴区、淮安区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通告施行之后签订施工合同的,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砂浆搅拌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