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杭建房发〔201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建设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规范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2010年12月31日

关于规范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符合建设部第77号令有关条件的,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资质审批工作。

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属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三、有关法人或自然人在公开土地市场上,通过招拍挂方式竞标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按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建设部第77号令在30日内向当地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申请暂定资质。

四、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自受理开发公司申请资质文件之日起2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开发公司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对暂定资质的注册资本和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应与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相对应。

五、《暂定资质证书》分为非限定项目开发和限定项目开发两类。

(一)非限定项目开发的《暂定资质证书》适用于按照建设部第77号令可以申请资质定级、升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限定项目开发的《暂定资质证书》适用于投资(控股股东)单位为开发某一项目且可将新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业绩中计提业绩,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控股股东)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2、投资(控股股东)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3、投资(控股股东)单位为项目公司出具责任(包括资金、人员、工程质量以及各类民事纠纷处理、诚信情况、项目公司撤销善后事项等方面)承诺书;

4、资质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六、具备前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其投资且取得限定项目开发的《暂定资质证书》的项目公司开发业绩中按注册资本比例计提业绩。项目公司代理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或政府指定的社会公益项目,经资质审批部门在《代建协议(或委托合同)》上确认,所代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可以计入开发业绩。

项目公司因开发业绩被计提,不能再申请资质定级、升级。

七、投资(控股股东)单位具备第五条第二项条件的,在本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建设部77号令规定资质等级所需人员的前提下,可将富余的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委派到新设立项目公司工作。被委派人员可以列入新设立项目公司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控股股东)单位委派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新设立项目公司所需有职称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