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江苏省政府、苏州市政府有关加快推进建设二星及以上高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市各相关部门已从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条件、土地转让等各环节明确了城区(姑苏区)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现结合民用建筑工程建设特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或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建设工程项目。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应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主动出示证书。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事宜详见《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科发〔2016〕22号)。
建设单位在填报项目信息时主动注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
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注明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绿色建筑施工文件进行审查时,应查验施工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的绿色建筑星级与规划条件中的绿色建筑星级要求是否一致。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注明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并做好统计汇总。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登记备案环节,提醒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研批复和规划条件,在建筑项目名称后添加括号,在括号内注明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查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并做好统计汇总。
不符合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六、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落实我市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9日
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江苏省政府将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量列为对各市节能考核指标之一。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到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年初省住建厅印发的《江苏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均对“十三五”期间我市绿色建筑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均要求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等级,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建设,则完全依靠建设单位的自觉。从现实状况看,没有政策要求或约束性措施,是无法完成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的。为完成省、市政府对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要求,我局通过编制《苏州市城区绿色建筑布局规划》,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通过规划从源头上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建设。市各相关部门已从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条件、土地转让等各环节明确了城区(姑苏区)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因此,制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既是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也是进一步强化建设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建设工作各环节的协同管控,增强工作合力,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据。
1.《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