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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废止和失效。

各市、县(市、区)公(招)管办、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我委根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11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根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在浙江省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信、国土、水利、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自受理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渠道及举报工作的相关规定,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鼓励实名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于举报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最长可延长至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自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逾期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八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监督部门管辖范围内的;

  (二)无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负举报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异议、投诉程序解决,或者其他属于请求行政监督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等诉求的;

  (六)已经进入民事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疑难、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部门须书面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再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下列时间不计算在举报办理的期限内:

(一)确定举报管辖部门所需时间;

  (二)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四)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时间。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