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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2015-01-07                  宁财规[2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关于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政策,指导市以下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印制申请和审批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区以下财政部门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南京市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各类用于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包括用于收取罚没收入各类财政票据)。

(二)结算类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其它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社会保险票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以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收取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财物,单位应当主动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缴款人通过网银等非现金缴款方式缴款后需要纸质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第八条  南京市财政票据基本样式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南京市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目录管理,由市财政局定期公布。

第九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十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减少存根联和记账联的设置由市财政局核准,增加其他联次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一条  南京市财政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或按省财政厅委托授权范围,送交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招标确定的财政票据定点印制企业进行印制。收据联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印制票据。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印制实行准印通知单制度,印制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出具的准印通知单要求印制财政票据,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协助省财政厅对本市财政票据定点印制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建立定点印制企业违约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对印制数量较大的财政票据种类,财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财政票据印制公开询价机制。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印制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部门可汇总本级财政票据印制费用统一与定点印制企业结算;对于印制数量较大的财政票据,也可由使用单位直接与定点印制企业结算印制费用。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汇总本地区财政票据使用需求并报省财政厅审批,由省财政厅或由省财政厅授权市财政局开具《江苏省财政票据准印通知单》后印制。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应当由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非独立核算单位、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无主管部门的市级独立核算单位由财务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领。

各区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区财政票据使用需求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区级及以下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按区财政部门的票据管理规定办理。

医疗机构及社会团体的票据申领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收入由征收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

第二十条  市级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等工作一律纳入“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管理。特殊情况暂无法通过“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办理的,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手工发放、缴验。

各区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等工作按区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申领各类财政票据必须提交的相关依据。财政部门应当对申领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和财政票据。

第二十二条  再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