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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教职〔2020〕1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职扩招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招委〔2019〕3号)要求,省教育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决定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社招”),并制定了《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2020年申请参加面向社会人员招生的高职院校,请填写《2020年面向社会人员招生院校申报表》(见附件2),并编制招生章程和拟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于9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电子版发送至zhangy@ec.js.edu.cn。其中学前教育专业仅限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市职业大学和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等7所学校申请,招生对象为江苏省户籍,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有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在职专任教师(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

联系人:省教育厅职教处张赟,联系电话:025-83335676;省教育厅发规处邹宇,联系电话:025-83335779。

附件:1.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办法.docx

           2.2020年面向社会人员招生院校申报表.docx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我省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的计划安排、考试组织、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就业服务及政策保障等工作,保证社招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实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在对《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试行办法》(苏教职〔2019〕9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适应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紧迫需求,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缓解就业压力、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充分发挥高职院校资源优势,办好面向社会、面向人人的现代职业教育,努力提高高职教育办学质量,加快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助力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
二、实施内容
1.招生对象。凡具有江苏户籍或在苏务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具备高中阶段学历(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及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社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型农民、往届毕业生、待业人员等。 
2.招生院校及专业计划
(1)招生院校。省内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办学空间尚有富余,且近三年在办学、招生等方面没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均可申请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其中招收退役军人的院校须在省确定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信息黄页之中。
(2)招生专业。每校按照“社会急需、适合成人、易于就业”的原则,依托本校骨干优势专业相关资源,自主确定不超过5个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前景好的专业作为面向社会人员招生专业。其中面向幼儿园在职专任教师招生专业仅限为学前教育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等专业暂不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
(3)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将根据招生院校的办学条件、生源实际和社会需求等,确定并公布招生院校和面向社会人员招生计划。
(4)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据,是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院校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实际,科学制定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招生章程中须明确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考条件、办学层次、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录取规则、体检安排、授课形式、教学总课时、学费标准、学籍管理、联系电话以及其他须知等。
3.招生程序
(1)组织申报。每年7-8月,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申报面向社会人员招生专业及计划,并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招生章程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省教育厅将于9月底之前审核并公布面向社会人员招生院校名单(含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
(2)网上报名。每年10月上旬,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网上报名。考生使用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每个手机号码在报名中只能使用一次)注册,在填写必要的个人信息后,可自主选择一所院校报名,并且选择该校的第一志愿专业和服从志愿专业各一个。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名前须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须符合省有关规定方可报名。鼓励社会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就近报考就读高职院校。具体报名时间及网址在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发布。
(3)现场确认。由各校自行组织并确定现场确认时间,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完成。审核考生是否具有本省户籍或在苏务工,是否具有高中阶段学历,其中退役军人资质审核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专业考生资质审核由考生所在工作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不得接受不具备报名资质的考生报名。考生本人必须亲自进行现场确认,严禁他人以任何形式代为确认,确认时要逐一核对本人真实信息与网上填写信息的一致性,如有不一致应在现场确认时及时更正。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考试。招生院校采用“综合素质评价+职业适应性测试”的形式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应安排在11月底前,具体要求由各招生院校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考试一律不得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5)体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要求,招生院校要主动对接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对拟录取考生统一安排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6)招生录取。招生院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并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录取名单和考生成绩等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三、入学及管理
1.入学及学费。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录取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春季入学。学校应按要求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含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或成人本科、专科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各招生院校应按省核定的收费标准并经备案后收费。也可在省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校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高职院校,要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报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学籍管理。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学生的学业年限可在3年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应严把毕业出口关,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形式降低毕业要求,严禁实施“清考”。
3.学生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社会人员在校学生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学生管理办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坚持严格管理与精心指导相结合,为不同生源群体配备有一定阅历和工作经验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政治素质、意志品质、能力作风等优势,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军训等工作。
四、教学管理
1.教学安排。坚持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坚持因材施教、按需施教,坚持宽进严出,严把毕业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