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管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
2015-08-10 鄂职改字〔2015〕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管工作职责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管工作职责意见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以及由国家授权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类资格考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管工作,规范考风考纪,维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改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等各类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根据人社部年度考试工作计划,部署全省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会同有关考办或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考试工作的统筹安排。
(二)省职改办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职改办”)负责所属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组织协调、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省职改办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省直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监督;各市、州职改办负责所属辖区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保证考生质量。
(四)省职改办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调整监督巡视员总库。在全省范围内聘请监督巡视人员,明确监督巡视人员相关职责,对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员实行统一管理。在每次考试之前从巡视员库中抽选巡视人员,统一派遣考点巡视。市、州职改办配合省职改办及时调整上报巡视员信息,按照省职改办统一安排,及时通知本地巡视人员,组织学习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工作有关文件,认真履行监督巡视职责,及时向省职改办报告本地巡视情况。
(五)省职改办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省级职称考试成绩标准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六)省职改办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接收国家级合格证书,监制省级合格证书。市、州职改办按证书管理规定领取及办理证书。
二、考试机构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七)各级考试机构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考务工作。
(八)各级考试机构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之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准考证印制要求、图片比例以及信息等内容。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职改办上报。
(九)各级考试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考试工作规则严密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考试政策。考前,布置相关工作,指定考点负责人员和选聘考场监考人员,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各施其责,并对考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考中,妥善处理发生的问题,督促考点考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考后,认真清验试卷、检查考场记录等有关工作事项和程序是否完整、正确,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十)各级考试机构要重视考试环境的整治。加强与公安部门、无委办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联手打击各种作弊,特别是高科技作弊,共同做好职称考试监管工作。
(十一)各级考试机构可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十二)各级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认真落实保密措施,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泄露试题,发生试题泄密失密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全国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阅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或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阅卷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聘请有关专家集中阅卷,阅卷工作中,应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阅卷的组织管理工作,阅卷工作期间请纪检、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全程监督,并抽查、复核考试成绩。阅卷完毕后应将成绩刻录至光盘,阅卷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签字密封,成绩光盘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考试机构三方保存。
(十四)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由承办相应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各考办)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集中到省职改办领取及办理证书。
(十五)各级考试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办)印发的《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十六)省级考试机构要对考生分数进行综合分析,为合格线划定提供依据。
(十七)各级考试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中,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及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职改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
(十九)各地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市、州职改办做好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十)根据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各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由当地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要求,公开条件程序,
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二十一)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