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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医保〔2022〕4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部、民生事业部,市财政局港区分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局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7〕20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创标提效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4年)》(嘉政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省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失能评定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调整为初次评估、状态变更评估、争议复核评估和稽核评估。其中,初次评估、状态变更评估和争议复核评估原则上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稽核评估由经办机构发起,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能评定采用《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完善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调整为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服务供给采用《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DB33/T2430—2022),并根据实际需求,经长期护理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商定后进行动态调整。服务项目的支付内容及支付标准另行规定。

三、完善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调整为市级统收统支,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拨付、统一清算。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缺口,原则上由原统筹区自行承担;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结余,原则上留存原统筹区,由市级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主要用于弥补当地以后年度基金缺口,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各地按照满足当地上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12个月支付能力的额度,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上划至市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细则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细则



为全面做实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统收统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局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

基金预决算草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经市级财政、医保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当地长护险基金财务核算工作,并负责初编当地统计报表、财务报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编制长护险基金预决算底稿等相关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并编制全市长护险基金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基金预决算草案等。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2023年1月起,长护险基金管理调整为市级统收统支,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拨付、统一清算。各地按规定上解至嘉兴市长护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

2.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入户中的收入(包括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按季清零,划转当地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利息按季度划转。各县(市)基金财政专户产生的各项收入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季度上解至市财政专户。

3.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属地基金收入,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协调,准确做好基金收入分配以及财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核算结果,于每年1月10日前编制长护险基金统收缴款单,随上解基金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

4.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属地基金待遇支付,准确做好基金支出分配以及财务核算工作。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上报基金用款计划,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所需基金,市财政部门于次月初将基金从市财政专户直接划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医保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下拨至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如遇突发情况,各县(市)可申请临时用款计划。

三、统一基金结余管理

1.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缺口,原则上由原统筹区自行承担。由市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地统筹前的基金开展全面审计,确认各地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结余,原则上留存原统筹区,由市级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主要用于弥补当地以后年度基金缺口,各地不得擅自动用。暂存各地的基金结余,由各地按竞争性存放等要求开展保值增值,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3.建立长护险风险金,各地按照满足当地上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12个月支付能力的额度,从当地累计结余中上划至市财政专户,如当地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上划时,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2024年起,每年年初各地风险金支付能力不足12个月额度时,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