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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2〕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促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构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对于属于行政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遵循属地管理、自愿平等、合法合理、调解优先、分工协作等原则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协商一致,从而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  ——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工作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要注重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结合,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调解结果要体现公平正义,合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优先原则。要立足预警和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要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能调尽调,当调则调,把调解贯穿于处理矛盾纠纷的全过程。

——分工协作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二、行政调解范围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依照职权重点解决好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公共安全事故、房屋土地征收、劳动人事、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企业改制、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治安、物业管理、建筑施工等领域的行政争议或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一)行政机关对下列矛盾纠纷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调解: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涉及的行政争议;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时提起解决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争议;

4.领导交办、下级行政机关提请解决的其他行政争议。

(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调解:

1.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矛盾纠纷;

2.土地、矿藏、滩涂、内陆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3.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的矛盾纠纷;

4.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

5.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的矛盾纠纷;

6.医疗事故赔偿的矛盾纠纷;

7.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法制、发改、司法、公安、社会保障、食品安全、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卫生、环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