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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人社函〔2014〕4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14〕17号),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间的衔接(以下简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等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按照 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应当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因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

四、省内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户籍所在地按县(市、区)行政区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