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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社〔201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7〕4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全文废止。

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四部门《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12〕4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我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2. 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7月15日


附件1

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1243号)的规定,现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企业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的条件和减缴比例

(一)申请减缴条件和减缴比例

1.申请减缴保障金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亏损额(年度亏损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达到保障金征缴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以上的,办理审核审批程序后可减缴60%的保障金。

2.申请减缴保障金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亏损额达到保障金征缴标准10%以上至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