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价费〔2016〕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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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物价局(分局)、民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社会事业局,各养老机构:
现将《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3日
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5〕4号)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连云港市范围内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养护院、托老所、护理院、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
第四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民办、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并提供定调价报告材料,填写《连云港市养老机构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申报表》(见附件),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定调价报告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立及职能部门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近3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未满3年的,应提供实际经营期的成本资料以及相关的预测成本。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拟制定或调整的标准、幅度以及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分析;
(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养老机构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实施成本调查或监审。成本核算时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
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职工(管理、清洁、勤杂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能源费用(包括水、电、气、油费等)、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等与住宿相关的正常运行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院费用支出。
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护理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护理器械购置费、护理耗材、护理人员培训费等与生活照料、护理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 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床位费和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第十条 伙食费是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伙食费应根据入住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代办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应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代办等服务所收取的直接发生的费用。代办项目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制定。
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公开告知具体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