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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9〕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除第十六条以外,其他条款内容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大地税发〔2015〕18号规定,第十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了便于各基层局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现就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六、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关于提高应税所得率的幅度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大国税发〔2009〕20号)第十二条规定中提到的“各基层局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对利润水平较高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核定应税所得率,但不得高于20%”,是指应税所得率的调高幅度不得高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