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嘉医保〔2019〕4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健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 浙医保联发〔2019〕7号)、《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医保〔2019〕32号),结合《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嘉人社发〔2018〕129号),现就落实省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与家庭医生签约并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纳入慢性病基层门诊待遇范围;未签约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或在其他基层门诊待遇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执行。

二、经与家庭医生签约并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凭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在慢性病门诊待遇指定医保定点药店配取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的支付标准,仍按嘉人社发〔2018〕129号规定执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通过协议明确慢性病针对性用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严格按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此项规定试行时间暂定半年。

三、家庭医生按要求开展规范签约服务工作,对享受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的12种慢性病重点人群规范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动态掌握慢性病人健康状况及病情情况,如有病情变化及时通知来院就诊或转院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