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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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厅直属单位, 各有关单位:
《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21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5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和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以及自然资源部有关科技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立项的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责任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管理和实施,实行分工负责制。省自然资源厅、项目推荐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其中项目推荐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单位。
(一)省自然资源厅:
1.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通知;
2.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3.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下达项目任务书;
4.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的管理。
(二)项目推荐单位: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省自然资源厅推进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落实;
3.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4.配合推进落实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认真履约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4.按期配合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事项;
6.负责项目成果资料的登记与汇交,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报送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并在线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其可行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四)省自然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形式要件审查;
(五)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六)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财政省直部门项目库,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计划,报请厅务会审议决定项目立项;
(七)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项目采购,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和确立立项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将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核实,重新调整和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和完成。
第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省自然资源厅签订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下达项目任务书。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任务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查后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律不得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重点以约定的阶段指标、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布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本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省自然资源厅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材料要件审查,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验收。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成果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内容,以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对项目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