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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的通知

鄂农规〔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1日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号)和农业部等14部委《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 ( 农加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休闲农业的基础设施,提升全省休闲农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优化支持措施,满足城镇居民等消费者多元化需求,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农业示范点应以农业产业为依托,利用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资源、农业生产、民俗民居、农耕文化和农产品加工等,为消费者提供休闲、观光、体验、科普、养生和养老等服务的新型业态,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田园综合体等类型。凡湖北省境内从事休闲农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报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第三条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2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经营管理条件。

(一)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2年以上。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

(四)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或综合性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基础设施条件。

(一)园区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进出道路和通讯、网络通畅,游步道完善,标识标牌齐全,有游客中心和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三)有能满足需要的安全、消防和救护设施。

(四)公共厕所布局合理、达到A级以上标准;有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生活废污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  服务保障条件。

(一)以农业为依托,观光、采摘、垂钓、农耕文化、农业科普、民居村落和民俗表演等项目在5个以上,农家餐饮、农副产品等有一定特色,有1家农特产品实体店。

(二)从业人员在15人以上,其中吸纳农民就业在60%以上,参加过相关业务培训。

(三)有一定的接待能力,能同时接待50人以上,有专(兼)职讲解人员。

(四)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

第七条  近2年内,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单位,不得申报。

(一)拖欠职工工资,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售的农产品(食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有经营欺诈行为或者偷税漏税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自愿申报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综合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和证照复印(扫描)件等。

第九条  初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的,向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复核。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复核合格的,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  公示。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在“湖北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凡弄虚作假,经查实的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认定。通过公示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证书。

休闲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部等国家部委、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联盟或协会有关荣誉称号,获得有机、绿色、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市州级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的,可优先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一)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重新申报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二)有效期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5年内没有申报资格。

(三)有效期内,出现第七条所列任一事项的,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每半年向省农业厅报送一次《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经营状况监测报表》,如实填报相关统计数据与资料。

第十六条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要强化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落实休闲农业设施用地、用电及财政扶持、税收减免和金融支持等政策,并利用各种媒介或活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州)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2010年印发的《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解读(文章)

一、基本概念

休闲农业,是以农业产业为依托,利用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资源、农业生产、民俗民居、农耕文化和农产品加工等,为消费者提供休闲、观光、体验、科普、养生和养老等服务的新型业态,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田园综合体等类型。

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湖北省境内从事休闲农业、符合《办法》条件,经认定的单位。

二、修订背景

(一)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战略。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美丽中国”等新思想、新战略,规范和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题中之义。

(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赋予休闲农业新的使命。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发展休闲农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在资源环境硬约束背景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

(三)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发展休闲农业提出了新要求。为加快全省休闲农业发展,2010年9月,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制定了《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