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衢发改价〔201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发改发〔2021〕34号)规定, 继续有效
市县(市、区)发改(物价)局、环保局,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各有关燃煤热电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规范我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热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开展环保电价考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热电机组基本要求
对环保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开展环保电价考核(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一)自2013年9月25日起实施脱硫电价;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脱硝、除尘电价,具体环保电价执行价格见《
通知》(
浙价资〔2015〕201号)要求。
(二)热电机组应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烟气排放浓度控制在以下浓度限值内:(1)二氧化硫。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200 mg/Nm3;2012年及以后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3)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30mg/Nm3。
(三)热电机组配备的环保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及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刷卡排污系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年度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总量内。
二、申请审核有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并申请环保电价的热电机组,由机组所在的热电企业向属地环保部门提出开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热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申请表;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
3、机组及环保设施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证明材料;
4、环保设施设计参数文件;
5、项目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相应的监测报告;
6、其它相关材料。
属地环保部门将初审合格的热电机组名单报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市级环保部门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热电机组名单及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起始日期,报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相关热电机组环保电价水平。
(二)新建热电机组或环保设施的,其环保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相关企业可向属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市级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