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委、办):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湖北省农业厅
2015年6月26日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予以登记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
(三)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
(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
(五)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六)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四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对养殖规模备案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