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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常建〔2011〕2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住宅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性,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了《常州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供水设施管理意见通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各辖市区建设局、物价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

常州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8米,小于等于100米,下同)及超高层(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下同)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泵房内输水管线等。泵房土建配套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方案及相关设计规范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使用。泵房原则上应独立设置。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新建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