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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建〔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屋征收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3年2月5日

附件

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对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验证后归还);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验证后归还);

(三)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的房屋征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四)承担被征收人100户(含)以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需10名(含)以上,承担被征收人100户以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需6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和房屋征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五)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同意意见;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申请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15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同意备案的,颁发《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证》;不同意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后,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不得转委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