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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财企〔2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更好发挥绍兴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修订了《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0日

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绍兴市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建〔2021〕7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 绍政办发〔2015〕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市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是指围绕我市支持引导的新兴产业、传统经典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导向的战略类、技术类产业项目等,包括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市产业基金通过整合存量、新组增量方式组建,对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重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已投存量项目进行整合,市级相关产业母基金主体不再对外投资(包括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技创新基金、市重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市生物医药基金),新增部分由市金控公司、市国资运营公司同比例出资注入。

如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绍兴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运营公司”)、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我市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相关市领导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市金控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运营公司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由其组建基金法人主体。由市金控公司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项。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产业基金项目立项、投资、退出决策,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金控公司、市国资运营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可作为项目管理的参照部门。其他部门如有需求的,报部门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可纳入产业基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负责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负责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指导基金法人主体组建。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负责牵头制定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参照省尽职免责指导意见,适时出台市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并对市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重要政策制定、基金规模增减等重大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九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含参照部门,下同)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投资运作方案;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负责组建由分管市领导任主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立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决策,上述决策结果须经分管市领导审定;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投后重大事项的审批;协助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接合作;负责指导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申请上级产业基金支持;落实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十条 市金控公司主要职责:负责代行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接合作;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市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市国资运营公司主要职责:负责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并协助市金控公司做好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

市产业基金法人主体由市金控公司和市国资运营公司按比例出资组建。

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协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等基金投资事宜;负责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负责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市产业基金以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的方式。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投资、非定向基金投资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市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0亿元,且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0亿元。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市产业基金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的项目需突破出资条款限制的,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省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六条 市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和子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点投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引导方向,在数字经济、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传统产业提升等重点领域设立;

2.非定向基金累计投资于绍兴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及以下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等的参股金额;

3.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不得作为定向或非定向基金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4.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期的,应在到期日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按项目投资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2年,最长不超过7年;

5.产业基金参股的非定向基金必须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6.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等;应有明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募集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征集和项目立项工作,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公开征集投资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将意向项目投资交办单以书面文件形式交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相应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形成项目投资方案,项目投资方案应提出项目总规模、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

2.市金控公司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管理职能,根据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的交办单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3.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或由分管市领导委托分管秘书长或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除分管市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外部专家组成,外部专家为投资决策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决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定。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报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金控公司。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并根据项目实际抽取专家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4.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市级项目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形成批复文件交市金控公司,并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5.市金控公司督促基金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