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政发〔201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9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优化;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意识不断增强,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和习惯逐步养成;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实现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1.加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清运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村生活垃圾集中清运率。加快推进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提升道路保洁水平。加快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农贸市场、车站、建筑工地、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小餐饮店等环境卫生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落实长效管理制度。衢州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城区要积极推行此项制度;其余县城、乡镇农贸市场,要建立隔离消毒措施,严格活禽市场准入,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土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范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病死畜禽和动物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狠抓大气污染防治,明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治理雾霾天气。落实河道长效保洁机制,推进河道生态保护。
3.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打造干净有序的宜居环境。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部门联合督导机制,推动各类环境治理工作协调发展。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动员全民积极参与城乡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1.明确农村改厕目标任务。完成全市农村卫生厕所全覆盖任务,到2020年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96%以上,基本完成农村户厕无害化改造。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乡镇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无害化卫生公厕覆盖率达到100%。
2.加快推进农村改厕进程。加快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将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环境整治结合起来,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落实新建住房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工作,确保卫生户厕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将户厕改造列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确保农户粪水接入污水处理管网。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交通要道和流动人口集聚地要建设无害化卫生公厕,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男女厕位比例。其中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线路和其它旅游接待场所等涉旅厕所,必须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规定的A级旅游厕所的要求。推广粪便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四格式”生态厕所等新技术。
3.加强农村改厕后续管理。完善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制度,加强粪便无害化效果监测与卫生学评价,有效防控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与流行。开展世界厕所日和农村改厕宣传,普及农村改厕知识和技术,教育和引导农村居民使用和管理卫生厕所。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办、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旅委、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1.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集中供水。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源地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04号),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规模化集中供水,逐步减少小型、分散式供水。
2.实施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加快城乡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实施卫生监督。
3.强化城乡水质卫生监测能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和质量控制,在全市构建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公布水质卫生监测信息。到2020年,实现市本级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县(市、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市农办、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1.开展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原则,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力争全市所有县(市、区)四害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C级标准。加强医院、宾馆、机场、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垃圾中转站及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设施和防鼠设施。
2.完善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规范开展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除四害”处置措施。
3.推进病媒生物防制市场化运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场化运作,提升预防控制效果,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对健康服务业等的扶持政策。
4.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监督执法。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卫生执法力度,对病媒生物密度超标或预防控制设施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卫生城镇创建力度。
1.加快实现国家级卫生创建新突破。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卫生创建目标和实施方案,推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A级景区建设等工作大力推进卫生乡镇建设。到2017年,争取实现县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零突破;到2020年,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全覆盖,国家卫生乡镇占乡镇总数的5%以上,力争每个县(市)至少有1个国家卫生乡镇。
2.做好卫生创建长效管理。落实市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建设质量,带动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的整体提升。
3.逐步开展健康城市建设。结合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按照“健康浙江”的战略部署,积极引导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向健康城市发展,参与健康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加快建设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步道、健康公园等9大类健康场所;建立健康风险评估机制,将健康政策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政策并保障落实,构建健康促进型社会。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努力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1.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