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鄂自然资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4〕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要求,现就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推进页岩气探矿权的竞争性出让,以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作为竞争出让起始价。全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或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不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三、积极推行“净矿”出让
全面实行“净矿”出让,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申请勘查开采已设有效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资源可不实行“净矿”出让。
除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外,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四、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出让、登记权限按矿种划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