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教育局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教育局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连价费〔2018〕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部门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发改法规发〔2023〕265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各有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幼儿园。

二、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

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为:省优质园500元/生·月,市优质园380元/生·月,市合格园300元/生·月。

各公办幼儿园实际收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浮动,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为保证幼儿园收费的相对稳定,2018年秋季学期保教费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17年秋季学期保教费标准的20%或者60元/生·月,此后单次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幼儿园上学年保教费标准的20%或者60元/生·月,且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两年。

各公办幼儿园可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2018年于9月1日前,此后于当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浮动申请表》,并上报成本资料,经市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及新评定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执行相应等级保教费基准价格一年内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一年后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保教费浮动。

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教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寄宿制幼儿园根据住宿条件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三)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月收取,按月结算并公示。

幼儿园接受幼儿家长自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托管费,最高不超过80元/月或者4元/小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协商决定。托管时间少于30分钟的,不得收取托管费。

校车费的收取按协议内容执行。

三、减免与报销政策

(一)减免政策

公办幼儿园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二)报销政策

市区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连云港市)入园的保教费可按每学期500元报销,男女双方各报半年。

四、相关要求

1、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2、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教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教费。

3、各县及赣榆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连价费〔201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连云港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浮动申请表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解读
时间:2018-08-2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市区(不含赣榆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并在《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于8月28日下发了《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连价费〔2018〕109号),就收费监管措施进行了细化,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一是调整了保教费基准及浮动上限。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调整为省优质园500元/生·月,市优质园380元/生·月,市合格园300元/生·月。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以上标准为各类幼儿园最高标准。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及新评定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执行相应等级保教费基准价格一年内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一年后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保教费浮动。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教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是新增了分步浮动制度。为保证幼儿园收费的相对稳定,单次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幼儿园上学年保教费标准的20%或者60元/生·月,且调整周期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