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养(托)老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6〕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5〕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现就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养(托)老机构入住人员多为老年人,疾病抵抗能力低,饮食不安全容易诱发食源性疾病,甚至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建筑工地食堂大都临时搭建,存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较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切实落实养(托)老机构、建筑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尽快研究解决部分养(托)老机构主体资质缺乏,以及由此带来的食堂无证经营、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居家养老助餐点的管理、指导,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职、齐抓共管,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养(托)老机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食堂应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申请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采取配送供餐的,要选择具备相应食品经营资质、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高的餐饮单位,签订供餐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各地要落实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自查分析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养(托)老机构食堂应为专职),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要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养(托)老机构食堂及一次性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食堂应严格落实留样管理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供餐单位要严格做好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和用水卫生等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三、完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督导,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每年要与养(托)老机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签订责任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将食堂的量化等级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问题单位负责人约谈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检,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食堂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科学确定监管计划和检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加强对为养(托)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工地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隐患排查力度,从源头防